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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农场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1-22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体系,形成富有生机活力、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搞活干部人才队伍,使农场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促进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农垦集团公司党委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对农场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依法选聘相结合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干部管理的范围及对象
    (一)全场聘(任)用在副股级以上管理岗位上的管理人员;
    (二)经选举产生的党群组织副股级以上干部;
    (三)被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术干部。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诚信守法,政治可靠,思想进步。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为人正派。
    (四)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团结同志。
    (六)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下一级任职二年以上的经历。新任职的副科级干部,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主要有组织任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选举产生。
    (一)组织任命一般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1、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是本单位(部门)领导、职工代表、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
    2、考察。由组织、纪检、工会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条件以及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意测评、查阅资料和实地调查等办法,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还应委托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
    3、讨论决定。对经考察确定的任用对象,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也可以由农场党委成员或场领导提名,经党委研究后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后聘(任)用。
    4、任前公示。新任干部在决定发文任用前,所在单位需进行公示,接受民主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5、试用。对新提拔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者,予以聘任;不能胜任者,予以免职;需要进一步试用考察的,可延长试用期,但最多不超过半年。
    (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1、公布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和选聘方法等事项。
    2、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等办法。
    3、资格审查。根据竞争职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4、考试、答辩、民主测评。由农场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工会以及职工群众代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全面考评。
    5、组织考察。根据考试、答辩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位人数,择优确定拟任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
    6、讨论决定聘(任)用人员。由党委成员、场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职理由等情况。经党委集体讨论做出聘(任)用决定。
    7、公示。根据党委会研究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8、聘(任)用。拟聘(任)用干部,在公示期间内无不良反映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聘(任)用手续。对新提拔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者,予以正式聘任;不能胜任者,予以免职;需要进一步试用考察的,可延长试用期,但最多不超过半年。试用期内,享受同职干部的待遇。
    (三)选举产生程序:
    农场基层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报农场党委同意后,按《工会法》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五、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实行交流。
    1、需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2、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
    3、按规定需要回避的管理人员。
    (二)凡与本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财务、纪监和审计工作。
    党委及组织等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或考察干部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回避。
六、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
    (一)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不适应管理岗位要求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在年度考核中,因完不成工作任务连续两年处于末名位置或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称职的;
    4、因工作失职,给农场造成较大损失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的;
    6、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干部辞职制度。
    1、自愿辞职。农场在岗管理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岗位职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原聘(任)用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视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或经组织做工作让其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3、责令辞职。党委根据干部表现,认为其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岗位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因工作能力不强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后按新任职务享受待遇。
    (四)干部免职、辞职、落选、落聘的,不再享受干部有关待遇。
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认真执行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编制配备管理人员,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更不准个人决定或改变党委集体决定的干部任免。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工作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也不得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八、干部的考核评价和管理
    (一)干部考核评价。建立干部的年度考评制度。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主要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德、能、勤、绩、学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在干部考评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民主公开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干部考核评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农场组成考评组,制定考评方案,发放考评通知。
    2、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一般由科级建制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由参加会议的本单位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民主测评。
    3、采取个别访谈、发放意见表、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形成考评意见和考评等次提交农场党委审定。
    5、考评结果经农场党委审定后,向考评对象反馈考核评价意见。
    6、考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晋升、续任、解聘、辞退的依据。
    (二)干部培训。农场党委每年对干部教育制订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安排干部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岗位培训、专业进修等。每年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人数,不低于管理人员总数的50%。
    (三)干部的薪酬。全场干部实行年薪和岗位工资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薪酬标准。
    1、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与其年度经营业绩、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2、机关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根据农场经济效益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由农场党委研究确定。
    3、实行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按照年度责任制的要求,经单位考核后确定。
    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业务经营、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场将给予适当奖励。
九、干部退出制度
    在全场科级管理人员中,实行到龄离岗制度。离职退养人员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干部和受聘10年以上的聘用制干部,在管理岗位上达到内退年龄和退休年龄,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干部待遇。
十、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农场及各科级单位应该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要求,建立和培养后备干部队伍。
    (一)后备干部的条件:
    1、农场一级后备干部一般是农场中层正职或表现特别优秀的中层副职,农场中层正职的后备干部一般是同级副职或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中层副职的后备干部一般是下一级正职或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下一级副职。
    2、农场一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最大不超过45周岁;农场中层后备干部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二)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单位现任领导职数的1:1的比例确定。
    (三)后备干部的选拔。农场一级后备干部一般实行民主推荐,差额考察,并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经农场党委研究确定后上报省农垦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农场中层后备干部实行群众推荐,单位党组织考察确定,报农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建立后备干部档案。
    (四)后备干部必须参加相关内容的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十一、其它
    (一)本办法由农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0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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